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婚姻家庭律师普法音频>> 婚外情的证据需要哪些?
(1)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做一公证,再提交法院为宜。
(2)“保证书”、“道歉信”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
(4)双方往来的照片、视频,收集此类证据难度大,但要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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