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刑事辩护律师普法音频>> 证人证言法庭质证的几点原则
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对其进行质证:
(一)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二)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
(三)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四)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
(五)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六)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七)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八)证人因情感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所偏袒;
(九)证人的品行可信性;
(十)证人的感知、回忆、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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