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公司法务律师普法音频>> 房产出资后房屋降价的出资人还需要补足出资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
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非货币财产出资因市场变化产生贬值的,不属于未依法足额出资的情形。房产出资后,房屋降价的,出资人不需要补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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