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行业交流律师普法音频>> 经济困难标准不同的是否是按照申请地的标准执行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因此,申请人住所地与申请地确定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时,应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这也是便民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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