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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情形有什么
2020-11-26 抵押担保 阅读量: 245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下房产不能办理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三、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四、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七、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确认,已缴足出资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

八、行政机构所有的房地产,政府所有、代管的房地产;

九、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允许抵押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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