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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脚医生补助政策
2019-04-28 损害赔偿 阅读量: 226180

一、补助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原“赤脚医生”是指,1987年12月31日前进入我县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并在岗连续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

且未享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满足上述条件,截止到2016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按本实施办法规定领取养老补助。

本方案实施前已去世的、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不享受补助。

二、补助标准: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采取按工龄补助的形式,服务年限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最高不超过每月400元。此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三、资金来源:原赤脚医生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由县财政解决。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四、个人申请与材料申报:在原服务地所在乡镇进行申请登记。个人申请、物证材料和证人证言等相关资料按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的格式要求填报。

有关部门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要为查证资料提供方便。凡组织出具的原始资料复印件必须注明原件出处、复印单位、复印日期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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