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建筑工程律师普法音频>> 临时建筑的使用年限
临时建筑建设前也须经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批准,规定使用期限一般不超出二年。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而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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