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婚姻家庭律师普法音频>> 转业军人离婚,军人转业费是共同财产吗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 版权声明:该音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姜延军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