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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
2020-09-16 法律顾问 阅读量: 5408

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法律依据】

《反间谍法》第二十五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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