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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
2020-09-09 公司法务 阅读量: 61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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