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建筑工程律师普法音频>> 肢解发包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情况
一是发包人将其建设工程肢解后发包给若干个单位;
二是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
【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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