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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
2020-07-02 刑事辩护 阅读量: 12439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立案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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