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刑事辩护律师普法音频>>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时限怎么规定的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时限及申请的条例解释是,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做出答复。
申请人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申请的,省政府办公厅应当依法做出答复。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版权声明:该音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王传成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