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婚姻家庭律师普法音频>> 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有哪些共同点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包括:
第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第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第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可到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
第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第5、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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