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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不受理的情况:
(一)应当但未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所属部门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
(二)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诉求的信访事项。
(三)来访人对信访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复查复核机构已经受理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事项。
(四)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又在复查复核期限内,且未到规定的复查复核机构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
(五)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或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六)已经省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复查复核、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系统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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