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律师普法音频>> 行业交流律师普法音频>>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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