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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龙湾浙南科技城通过官方渠道发布政府定融产品认购信息,该产品用于浙南科技城建设,按季付息,两年到期还本。本人于2019年3月31日按照指定渠道购买指定产品,合同附有浙南科技城远期回购的承诺函。2020年底发现利息逾期未付,原来是承销商超融。浙南科技城认为自己已完成兑付,告承销商非吸。请问律师,出借人能否凭回购函要求浙南科技城兑付本息?浙南科技城是否需要承担监管失责责任?
王湘律师 浙江-温州 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
蔡华洁律师 浙江-温州 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
专注代理刑事、民事案件,在涉毒涉赌,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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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来强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共党员,服务过多家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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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以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准确的分析判断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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