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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资本300万元(人民币)股份比例:孙 40% 林35.8% 黄 17.5%赖6.7%经董事会全体同意蔡加入公司董事会(出资比例从林股份中分配,第二次增资若黄、赖不再增资则股份由蔡补替)。公司全体董事同意增加公司资本额,由原300万元人民币变更为500万元人民币,其中300万元人民币首期资金在2016年8月20日前全部到位,其余200万元在2016年10月15日之前到位。我方为孙方,问是否存在问题?
沈飞虎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大学法律硕士,1999年从事律师职业,为近百家企业提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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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峰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山东大学,现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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