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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问题是,二○一O年与当地政府部门签定土地开发合同,愿合同约定亩交费每年六十元,逐年亩增加收费五元,现政府说我们收益高,属于不当得利,要亩收费四百元,不知道这个不当得利有什么法律依据。谢谢。
李玉萍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
刘龙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就读民法专业,从业以来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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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曾在政府部门工作多年,辞职后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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