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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原告:刘小丽,女,汉族,1988年10月15日生,住柘城县安平镇大毛村委会大毛一组114号,身份证号411424198810151625,电话18238055375。原告:毛洪春,男,汉族,1983年12月18日生,住柘城县安平镇大毛村委会大毛一组101号,身份证号412327198312181316,电话18238055375。被告1:朱向阳,男,1969年2月20日生,住柘城县城关镇春水桥西街南一巷12号附二号,身份证号412327196902200012,电话15518713888。被告2:柘城县四季春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未来大道东段南侧8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MA45W8XK9U。法定代表人:齐治维 电话0370—7018888。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购房款5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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