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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方派一名管理人员到参股企业,因股东方为国企,管理人员未将人事关系转入参股企业(说明一点:股东企业与参股企业关系良好,对管理人员的派驻和待遇标准没有异议,现仅为如何发放才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头疼),因不是参股企业的自有劳动合同员工,参股企业认为没有依据可以进行工资、福利等正式员工的发放,仅找到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四条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除此之外,参股企业经多方查找未找到国家有关类似情况的其他明文规定,遂按照劳务派遣对此管理人员进行劳务费发放,从参股企业劳务费项目中列支,问题:1、参股企业可否将其按正式员工一样,从公司工资项目中列支进行工资发放、从公司福利费项目中列支其福利费发放?2、请问依据是什么?
徐峰律师 江苏-苏州 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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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俊喜律师自执业以来,代理多起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得到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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