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免费注册登陆

首页 发咨询 找律师 手机网站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地区切换:河西区

首页  > 法律咨询  > 公司法务法律咨询 > 江苏公司法务法律咨询 > 苏州公司法务法律咨询

+-林清洲-

江苏-苏州公司法务1个月前

股东方派一名管理人员到参股企业,因股东方为国企,管理人员未将人事关系转入参股企业(说明一点:股东企业与参股企业关系良好,对管理人员的派驻和待遇标准没有异议,现仅为如何发放才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头疼),因不是参股企业的自有劳动合同员工,参股企业认为没有依据可以进行工资、福利等正式员工的发放,仅找到了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四条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除此之外,参股企业经多方查找未找到国家有关类似情况的其他明文规定,遂按照劳务派遣对此管理人员进行劳务费发放,从参股企业劳务费项目中列支,问题:1、参股企业可否将其按正式员工一样,从公司工资项目中列支进行工资发放、从公司福利费项目中列支其福利费发放?2、请问依据是什么?

1位律师回复

徐峰律师 江苏-苏州  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

60"

166人收听

值得一听

发布咨询

关注法妞问答,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214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