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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建筑公司,本身由四大股东持股各15%,工会委员会持股40%。后由其中一大股东(法人代表)私自将四大股东股份并入工会委员会中,使工会持股达100%,意图分解其他股东权利,期间,亦未经另三位股东同意,更未签署任何合同,请问,这种属于何种行为?
杨红山律师 广东-惠州 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
德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从事仲裁工作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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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合伙人,执业8年以上,刑事专业委员会,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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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承办多起具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负责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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