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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B开发商的全资法人股东,A公司将其在B开发商的全部股权质押给甲银行,获得2.5亿元贷款。
后来,乙银行与B开发商合作一手房按揭贷款业务,需要双方先签署《开发商合作协议》,协议主旨:B开发商为乙银行发放的一手房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放款之日起至取得他项权证之日止。
乙银行制度规定,在双方签署《开发商合作协议》之前,必须取得股东会出具的同意就合作项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股东会决议》。
问题:1.A公司已将股权全部质押给甲银行,其在《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还有法律效力吗?2.乙银行与B开发商签署的《开发商合作协议》有效吗?
陈再雄律师 江西-九江 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
谢继祥律师(咨询电话: 13531570708),毕业于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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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本科毕业,执业以来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办理过多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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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可代理婚姻家庭,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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