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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9.02.02日入职公司现在在公司已经工作年限为11年7个月,公司因为行业不景气,在2019年08月15日结算了一次经济补偿金,(从2013年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公司领导还口头通知我们让我们过来继续帮忙留守工作,只是用邮件的形式发送通知解除合同,但是没有让我们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备案书之类的任何纸本资料)经济补偿金也已经发给我们了。
又重新从2019.08.16日签订劳动合同到现在,我现在怀孕2个月,属于三期人员,公司通知我于2020.09.25日最后一天工作日,辞退并给于2倍经济补偿金,另加一个月代通知金。但是工作年限公司想从2019.08.15日开始算起至2020.09.25日给予1.5个月的补偿*2(3个月+1个月代通知金=4个月)(这个我没有疑问可以接受),但是我无法接受公司认同的工作年限,我想让公司从2009.02月份开始计算年限,这样合法吗?
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能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没有解除,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原来合同?
宋聪聪律师 山东-济南 上海沪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李璟律师,系专职律师,法学专业。高分通过法律资格考试,执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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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斌律师,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毕业后从事过相关法务工作,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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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执业于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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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在政府部门工作,终弃政从律,为维护多少人合法权益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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