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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刑事辩护1个月前

¥50.00

对方“郧县宏安矿业有限公司”有两个股东,曾占股80%,赵占股20%,法人是赵,实际是曾全额出资。现在公司是空壳。和我公司交易时合同上有宏安矿业公司盖章,但收款账户写的曾的私人账户,合同注明先付款后送货,每次付款时曾又指定打入别的私个账户,收款单据由曾出据并盖有公章,最后一次对方收我公司货款20万元,只发3万元的货,下余17万再不发货了。我公司起诉对方,初审法院判决“宏安矿业公司”还款及曾连带还款,曾起诉至中院,中院终审判决“宏安公司”还款,曾不再连带责任。。。。。问,1、我公司是否需要去检察院去抗诉判曾为连带责任。2、如果检察院受理了,中院再审是否可判曾为连带责任。。。。可以确定对方公司无账目,因为所有投资都是曾一个人的,,,谷城海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方海波

4位律师回复

王旭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楚道律师事务所

饶佳莹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

胡永红律师 湖北-恩施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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