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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郧县宏安矿业有限公司”有两个股东,曾占股80%,赵占股20%,法人是赵,实际是曾全额出资。现在公司是空壳。和我公司交易时合同上有宏安矿业公司盖章,但收款账户写的曾的私人账户,合同注明先付款后送货,每次付款时曾又指定打入别的私个账户,收款单据由曾出据并盖有公章,最后一次对方收我公司货款20万元,只发3万元的货,下余17万再不发货了。我公司起诉对方,初审法院判决“宏安矿业公司”还款及曾连带还款,曾起诉至中院,中院终审判决“宏安公司”还款,曾不再连带责任。。。。。问,1、我公司是否需要去检察院去抗诉判曾为连带责任。2、如果检察院受理了,中院再审是否可判曾为连带责任。。。。可以确定对方公司无账目,因为所有投资都是曾一个人的,,,谷城海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方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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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科毕业,长期从事法律事务。专注于婚姻家庭类、合同类、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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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取得法律资格证书,多年政府工作经验,担任多家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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