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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三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致为8000万元, 甲的持股比例是50%,它是以其拥有的地块进行投资,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是2000万元,评估价值是5000万元,多余部分价值归甲方支配。
该宗土地面积为6万平方米,用于商品房开发,期,市政道路及绿化带用地0.5万平方米。契税征收率为4%,该城镇士地使用税的税额为10元/平方米,按季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相关税费。
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包括印花税的情况下,东方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契税和土地使用税时应做出怎样的会计处理(以万元为单位) ?
冯晨煜律师 山西-太原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
徐金玲律师 山西-运城 山西恒胜律师事务所
现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法律科技企业担任法律数据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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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景鹏律师,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处理过几百个案件,在工伤、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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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资深律师,中国管理科学院客座教授,服务港澳大财团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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