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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关于房租的问题,我和另外两个姑娘一起租房房租期间2017.6.1-2018.5.31押一付三,我住次卧,她俩住主卧,后来我对象来天津了,大概住一个月,在我们租的房子里住之前,已经征求了另外两个人的同意,她们同意时,也没说要加钱,而且在此期间没有明确跟我说过我对象给她们造成了困扰,而且在我对象来没多长时间,主卧里有一个姑娘就搬到公司住了,这个我是她搬走之后的之后才知道的,现在我对象又来了,没有征的她们同意,但是住的这几天的费用我愿意承担,而且在主卧室友看到我对象之后并没有说不愿意,而且这期间也没说过有困扰,所以我对象住了几天,而且我也愿意付这几天的费用,但是,在我们交最后一个季度时,我因为一直感冒,头疼,我迷迷糊糊同意了先交了离开的那个室友后三个月的房租,现在我清醒了,我想问我走法定程序,或者上诉能不能追回我多付的那三个月的房租?!或者我能从其他途径把这钱要回来?
马芳芳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刘伟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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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均发,刑事辩护律师,重庆弘双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执行主任。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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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行业多年,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公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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