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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和张某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后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由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按规定办理婚姻登记。镇计划生育办在检查计划生育工作时,发现了他们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且张某已怀孕的事实,即劝张某到医院进行妇检并实施流产手术,但张某及其家人对此予以拒绝。镇政府决定,对齐某和张某两人未经婚姻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按该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36条的规定,处以罚款7200元;对他们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按该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6条的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8000元。迫于压力,齐某和张某于次日向镇政府交纳了上述款项。2001年7月15日,齐某和张某不服镇政府对其违反婚姻登记管理行为处以7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姻法》)和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此类违反婚姻登记管理的行为并没有设定行政处罚,故该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36条的规定是无效的,依法不予适用。据此市人民法院作出了撤销镇政府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镇政府是否有作出上述行政行为的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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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6年毕业从事律师行业,毕业于贵州民族大学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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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就读民法专业,从业以来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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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执业三年多,在执业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竭力维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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