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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出资不足时为公司所垫款项或在公司资本明显不足,股东在创立时所垫款项应当视为其投入公司的股本的法律出处
李波律师 四川-眉山 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
1、吴坤和律师,男,海南海口人,毕业于湖北警官学院,法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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