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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局存有当年招工分配花名册及对应有到单位报到介绍信,这应能确认当事人的身份,不存在同名同名的问题,问题是这样:劳动局存根记录当年为16岁,而单位档案招工表为18岁,招工表不是本人填写,所记简历与本人经历不符,而且不符合当年入学、参加劳动生产等所规定的年龄,两个年龄,那个为准?
李建彪律师 广东-韶关 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
法学学士,医学硕士,具有多年医疗纠纷、民商事合同及侵权责任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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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律师现执业于辽宁沐闻律师事务所,曾在法院、仲裁委工作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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