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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广西高院印发《关于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中第八点第3条: 出借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在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可以认定构成职业放贷行为。(请问:如果我个人出借4次,我妈个人出借3次,我和我妈共同出借5次。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吗?)
秦晓辉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涌流律师事务所
罗云飞律师 广西-南宁 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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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思思律师,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期间办理多起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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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明律师,中共党员,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党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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