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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出版社未经本人许可,擅自印刷出版发行本人著作。都是一个电子邮箱中进行。本人指责他的盗版行为,而他抵赖是其他人盗版,与他社无关。本人网上寻找,我的著作在“中国华语新书网”出现。这个书网的CIP数据据,能成为我的有效举证吗?意思说,社方的征稿箱,与出版发行没有任何变化,就是依据事实新书的消息举证,能胜算吗?
宋聪聪律师 山东-济南 上海沪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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