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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股权架构的合法性相关问题。假设三层架构,团队激励占15%,合伙人33%,创始人52%。然后团队激励的投票权归创始人所有,这样是否能在法律上行得通?如果行得通,是否创始人就相当于拥有了67%的绝对控股呢?那么这样的形式下,如果后续有资本介入持股,股份稀释后,是否还能拥有绝对控股呢。
杨帆律师 广东-广州 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
李媛媛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龙鑫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范亮宇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
侯旺律师 广东-广州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硕士,服务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公司(包括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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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至2020年期间,在青海旦珠岭律师事务所执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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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医物证学硕士,工作认真负责,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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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业务擅长民商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侵权纠纷、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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