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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李某、王某和薛某作为发起人,准备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甲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为5000万元。四人共同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中约定刘某认股500万元,李某认股200万元,王某和薛某各认股100万元,均于公司成立前缴足。后四人共同编写了招股说明书,向社会公开募集剩余股份。股份募集完毕后,徐某等发起人共同筹备公司创立大会,准备在会上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决定公司管理机构设置等。在筹备过程中,李某和王某对公司经营方向发生纠纷,导致原本在股款募集完毕后20日内就可以召开的创立大会拖延了3个月之后。创立大会顺利通过各项决议,后由股东大会委派股东孙某申请公司登记。请问:
(1)徐某等四人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是否合法?
(2)四名发起人的认股数额是否合法?
(3)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是什么?本案中召开创立大会的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的要求是什么?
杨智律师 贵州-黔西南 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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