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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丙的出资为房产,估价为30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丁加入该公司,成为股东。甲、乙、丁的出资均为现金,并已足额缴纳。后该公司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现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
张勇律师 河北-张家口 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
张志斌律师 河北-张家口 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法律硕士,服务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公司(包括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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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执业5年,执业期间代理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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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医物证学硕士,工作认真负责,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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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理论功底扎实,思维严谨,针对民商事案件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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