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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办发〈1995〉121号规定:
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致使职工未能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该职工仍属用人单位职工,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对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给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职工继续在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该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其工资。
这个文件现在还适用吗,有原件没
代俊斌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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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均发,刑事辩护律师,重庆弘双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执行主任。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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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从事法律工作,致力于刑事辩护、劳动工伤事务、合同纠纷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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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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