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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我是新大一的 我不明白为什么最后又说了个五年,不是一年不用就撤销权已经消失了吗
李萍萍律师 山东-淄博 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
博士,资深律师,中国管理科学院客座教授,服务港澳大财团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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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景鹏律师,法学专业,执业以来处理过几百个案件,在工伤、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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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在法律科技企业担任法律数据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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