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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介绍李桂芝的丈夫,他在事业单位上班,在职期间为别人买车贷款,做了担保。银行到单位索要了她丈夫的工资收入证明。银行依据单位证明,认可她丈夫为担保人,为别人买车贷款做担保人,并向别人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买车,将贷款挥霍了,他不能还款。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担保人还款。但是,她丈夫已病故,法院还要我负责还款。这样做有根据吗?
臧晓芳律师 天津-河北区 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
杨铠铭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市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白广武律师,中共党员,有专利代理师资格,淮安市律师协会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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