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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今年春天,朋友二手房出售他人,但在约定时间内未对其进行过户,我以自己的房屋为朋友进行了抵押协议,现在购房方将我朋友告上了法院,我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金钊律师 吉林-长春 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
18194203325,杨晓玲,法学学士学位,甘肃华藏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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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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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执业以来,为兰州广播电视台,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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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A证,擅长婚姻家事,交通事故赔偿,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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