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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读在职博士(读博期间,单位提供了学费和工资),当时与学校、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协议规定毕业后要回原单位工作(已回原单位工作了6年3个月),没有规定服务年限,也没有与单位签订服务合同,2011年单位下发一个文件,规定博士毕业服务期是8年,现在想调动工作,单位让赔偿违约金,这合理吗?
文件是在读博的第二年下发的,适用原来的吗?
郭俊律师 海南-海口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王宁刚,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主任,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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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事律师职业九年,办理了大量诉讼和非诉业务,擅长领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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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15年,主要从事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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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号:1866577617。毕业于黑龙江大学,从业8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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