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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劳动工伤1个月前

经衢州市衢江区后溪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浙江衢州乐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拟在后溪镇所属的五石垅水库区域开发旅游、会议、休闲度假项目,需受让甲方的林地使权(经营权),甲方同意以转让方式流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自愿达成流转协议。这个是主条。合同签定时间是2007年8月。参与单位有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镇人民政府。至今止房地产开发公司跟本没有以开发旅游、会议、休闲度假项目来执行,借用此名义在搞房产买卖,请问农户可以收回土地吗?并解除合同。

1位律师回复

吴小华律师 浙江-衢州  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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