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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贷五十万元逾期不还,欠款方以其户主身份将在村里的宅基地抵债,写有“收到出借方购房款现金”意思表示的收条。后欠款方一直失联,其老父母住在抵债的房子里拒不搬离。请问这样的抵债方式法律上会确认吗? 出借人是否有权力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收回该房产?
邢云飞律师 陕西-汉中 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
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自2015年取得律师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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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俊律师,中国律师协会和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湖北西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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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执业己经十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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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立宁,2001年5月到律师事务所工作,2005年到宜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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