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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摩托车与一辆停靠在路边的重型自卸工程土方车货车相撞,导致摩托车主死亡。摩托车主驾车前有饮酒;工程车为私人车,为道路两侧绿化施工单位运送土方,停靠在路边,占用一个车道,50米处无警示牌,未亮灯,与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该项目属于当地政府投资项目,如果死者家属去找政府部门请求查询发生事故段正在绿化施工的施工单位为哪家单位,政府部门是否有责任帮助查询?家属直接向政府部门提出查询施工单位名称属于不合理诉求吗?如果无书面证据证明该土方车是在为施工单位运输服务?是否也可以通过别的方式认定与施工单位存在连带责任?死者家属可否根据现场施工现场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找施工单位或者政府部门要求赔偿?
胡昊律师 浙江-金华 浙江八婺律师事务所
1993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十多年来代理诉讼、非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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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开始从事执业律师工作,2014年开办律师事务所,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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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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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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