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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14日,原告向被告借款5000元,用于原告资金周转,双方当时是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每月200元,可以提前还款,同时将原告的2016年7月份分期付款购买一辆价值8万元的轿车(现旧车价值4万元)二次抵押,未经过车管所登记,二次抵押。双方签了一份借款协议,被告当时说协议我们拿着没用,因为是他要钱,我们是还钱,所以就没有给我们一份协议,当时还给原告写了一张借条,原告说有借条才会生效,原告经常在打有关于借款还款,还有放高利贷款的官司,最清楚借条和合同的作用了,所以他全部都拿着。
2019年7月26号原告向被告还款并将车辆返还,但被告开始接电话说行,然后就一直关机到晚上,晚上约原告妻子到劳动局附近谈话,说是多给他点钱算是这件事了了,不然的话,他说让原告拿着合同去法院告他,合同写多少钱还多少钱,之前他说得给他四万,还以为是开玩笑,没想到是真的不给车了,车的定位也被被告诉私自拆除。
郭惠德律师 山西-临汾 山西荣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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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明律师,现为山西领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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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执业律师10余年,擅长公司法务、股权纠纷、交通事故、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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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德明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副主任,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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