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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4年12月至2019年至今患精神分裂症,于2019年4月8日在该公司招生老师的忽悠下报了名,交了7380元,鉴于我当时患精神分裂症,头脑兴奋,思维混乱,无民事行为能力,我现在病情趋向好转,要求该公司退费。我提供了2014年12月,2015年3月,2016年8月,2017年10月,2018年9月,2019年5月’,2019年6月的诊断证明,足以证明我在2019年4月是患病期间,该公司强词夺理,狡辩,无视精神分裂症的病理现象,拒绝退费。我现向您求帮助,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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