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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在超市里买的袋装零食,7月16日吃出了石子,7月16日上午联系了商家,商家说最多赔偿50元。产品的售价是4.5元,有购买时的小票,产品和石子也留着了,商家负责人说吃出石子不归食品安全法管,但我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第148条来解决这个问题,商家是否需要向我赔偿1000元?
马争军律师 山东-东营 山东鲁威律师事务所
李来强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共党员,服务过多家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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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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