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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单身(属于村民二组)生前和义子(属于村民一组)签订协议把自己的承包地转给义子长期使用(协议有当时的两个村民组的队长和两个村民见证按手印,其它村民并不知情)。协议签订后某一年朱某夜里突发疾病死亡(朱某生前身体健壮),有村民二组把朱某殡埋了,义子并未殡埋朱某。后来不知道义子义子说他什么时候又把朱某的承包地又办了宅基证和司法见证。现在因乡镇搞绿化需要占用朱某的承包地,村民二组和朱某的义子因朱某的承包地发生争执。朱某的义子说这块地应该归他,他有继承权,村民二组说承包地属集体所有,朱某的义子没有继承权。请教专家这个问题应该怎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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