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免费注册登陆

首页 发咨询 找律师 手机网站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地区切换:贵港

首页  > 法律咨询  > 经济纠纷法律咨询 > 吉林经济纠纷法律咨询 > 长春经济纠纷法律咨询

+手机用户

吉林-长春经济纠纷1个月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超出上述期间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释明及适用执行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反之,被执行人没有对申请执行时效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释明及适用申请执行时效的规定。
另一种情况,如果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或部分义务后又以超过执行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1年的调解书已经履行完毕 ,但是收据找不到了 对方2019年提出强制执行 ,怎么办

1位律师回复

韩光武律师 吉林-长春  吉林盛冠律师事务所

值得一听

发布咨询

关注法妞问答,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876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