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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属于国有企业,由政府成立的建设公司出资建成厂房,无偿移交给我公司使用,双方签订了资产无偿移交协议,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税务局目前要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政府的建设公司不缴纳该两项税费,税务局转向我公司征收,请问是否合理?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应该由产权人进行缴纳,目前产权关系只有协议,没办理转移前是政府建设公司是产权人还是我公司是产权人?谢谢
李柏玉律师 黑龙江-佳木斯 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律师事务所
中共党员,兰州大学(“985”院校)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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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湖北省内最大专业律所,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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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以来,一直秉持专业、严谨、细致认真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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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起飞律师,中国民主同盟盟员,法学学士学位,湖北瀛楚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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