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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确权中,本村部份村民的土地确权证不是按原承包合同经村民确认并公榜公示的地名地域及面积发证,造成一地两确甚至一地多确(即一田两主甚至一田多主)的现象,我们多次要求经办的土地确权公司及镇农办提岀改正,得到的答复是公榜后村长要求修改的,无法再改正了,请问村长这样做合法吗?我们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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